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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车辆报废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11-20 12:48:51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静安区车辆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静安区车辆报废


静安区车辆报废手续

个人报废车准备手续为: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复印件、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4.机动车号牌。单位报废车准备手续为: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盖章、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4.机动车号牌、5.机动车报废委托书两份盖章、6.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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